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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中央警察大學學雜費繳費須知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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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 :
2024-11-25
本次修正要點說明如下:
一、依「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」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,將「材料費」修正為「其他使用費」,以符項目名稱規定。(修正規定第二點、第四點及第七點)
二、配合目前實際狀況,刪除區分九十一學年度前後入學者之學雜費繳納方式。(修正規定第四點)
三、衡酌辦理助學貸款者,須先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及註記,調整規定及說明順序。(修正規定第五點)
四、配合學則規定及明確語意,修正本須知用語。(修正規定第六點、第七點及第九點)
113.11.25公布校函.pdf
中央警察大學學雜費繳費須知113.11.25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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